发布部门:广东深圳人民代表大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股份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特区经济进步,拟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所称股份公司是指依本条例在特区设立的,企业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在特区设立的股份公司。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股份公司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股份公司经深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第五条公司名字应当标明“股份公司”的字样。公司违反前款规定不标明“股份公司”字样的,或者未依法核准登记为企业的企业,擅自在名字中标明“股份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并通知;拒不实行的,由登记机关予以处罚。第六条公司以其在特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七条设立公司应当拟定公司章程。第八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公司不能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作伙伴。公司向其他企业法人投资时,其出资额不能超越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但以投资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出于控股需要的除外。违反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二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应负赔偿责任。关联法规:第十条企业的资金不能借贷给股东或别的人。但以借贷为专门业务的公司或者公司与其他企业间因经营活动的需要按有关规定筹资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分别处以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应负赔偿责任。关联法规:第十一条公司不能为股东或别的人提供担保。但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赞同为别人提供担保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登记机关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公司利益损害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职员应负赔偿责任。关联法规: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及其注册执业职员,在为公司承办申请登记、募集发行股票、债券等事情与制作向社会公开的文件时,应当遵循诚信、真实、合法原则。前款所列机构及职员,有渎职行为或与公司串通作假行为的,由其业务主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导致别人损害的,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职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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