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绍一九九七年8月5日,**乳胶厂与**东鑫物产贸易中心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乳胶厂向**东鑫物产贸易中心购买SXZ6481广东三星面包车一辆,价格258000元,买方委托贸易中心代上照,上牌成本81800元,水平需要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指标,用户验收合格交车。中秋节乳胶厂派人前往贸易中心验车、看车,对该车水平表示认可,并在机动车辆登记表上盖上了**乳胶厂的单位公章,同时委托贸易中心代为办理上牌手续,当即支付了全额货款及上牌成本。26日,贸易中心前往市公安局机动车测试中心办理电脑线测试手续,测试结果各项指标均合格,顺利上照后,该车出货买方**乳胶厂用。至此,该购销合同己全部履行完毕。一九九七年9月5日,**乳胶厂以“所买车辆为二手车拼装而成”为由诉至苏州郊区人民法院,需要将该车退回贸易中心,贸易中心返还车款、上牌成本等339800元。一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11月25日作出判决:双方所订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原告**乳胶厂需要退回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返回车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三星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存在的水平问题进行维修,被告三星公司逾期不履行,由原告**乳胶厂委托有关部门进行维修,成本由被告三星公司负担,被告贸易中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觉得:三星牌客车存在水平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该车的出货行为系民事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所订合同属无效合同,并于一九九九年8月20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贸易中心退还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款258000元,赔偿经济损失81800元,合计金额339800元;现存**乳胶厂的SXZ6481三星牌客车,由贸易中心自行提回。2、剖析建议第一种建议觉得:二审认定的“**东鑫物产贸易中心出货的三星牌客车存在肯定水平问题,不符合新车标准,判决**东鑫物产贸易中心自行提回汽车,并发还**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客车款上牌成本”并没有明显不当。乳胶厂需要购买的是符合厂方出厂技术指标的新车,但贸易中心所出货的三星牌客车存在油箱、齿轮箱漏油,驾驶室底盘生锈、腐烂,后部挡风板紧急损毁等水平问题,显然不符合新车标准。其出货该车存在肯定的民事欺诈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无效民事行为,贸易中心应承担返还车款,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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