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劳动者总是不清楚表示拒签劳动合同,而是以种种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状况下,用人单位是不是还须支付二倍薪资呢?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推行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公告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质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薪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薪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
因此,即便由于劳动者拒签等缘由致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么准时终止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要么支付二倍薪资。又如比如《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广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14条规定:“1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越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公告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用人单位未书面公告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薪资。”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